再生育审批办理流程
一、符合《条例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前往男方户籍地、女方户籍地乡镇(街道)卫生计生办(局)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服务事项申办,若夫妻只有一方为本省户籍,则在本省一方户籍地地所在的乡镇(街道)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。申请材料原件包括:双方身份证、双方户口簿、结婚证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:
(一)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,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;
(二)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,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;
(三)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 生育的,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;宣告 死亡的,应提供法院判决。
(四)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,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、街 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。
相关证明可通过内部信息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,免予提交书面材料。
二、填写《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》
三、办理机构通过审查申请资料、查询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方式,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无误后,乡镇(街道)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审批,在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(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、补充材料等时间)。
四、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的,可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再生育审批。
五、办理机构批准再生育申请后,出具《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》给申请人,并及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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